01

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?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条的规定:

一是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;

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;

三是实事求是;

四是民主集中制;

五是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。

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第二条、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与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条规定一致。

02

什么是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?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条的规定:

第一种形态: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及时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

第二种形态: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

第三种形态: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

第四种形态: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。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具体细分为:

第一种形态:(1)两种情形:谈话函询了结、“面对面”初步核实了结;(2)组织措施:提醒谈话、警示谈话、批评教育、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、责成退出违纪所得、限期整改、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、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、责令公开道歉(检讨)、通报(通报批评)、诫勉(诫勉谈话)、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。

第二种形态:(1)党纪轻处分:党内警告、党内严重警告;(2)政务轻处分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;(3)组织措施:取消荣誉称号、撤销政协委员资格、终止(罢免、撤销、责令辞去)人大代表资格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、取消(罢免)当选资格、终止党代表资格、停职(停职检查)、调整(调离)职务(岗位)、免职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安排提前退休、降低退休待遇、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。

第三种形态:(1)党纪重处分: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;(2)政务重处分:撤职、开除;(3)组织措施:降职、取消退休待遇、解聘、解除劳动合同、辞退、组织除名(劝退)、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。

第四种形态:(1)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;(2)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“双开”处分。

03

哪些行为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?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条的规定,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形,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,都必须受到党纪责任追究:

一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;

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;

三是违反党和国家政策;

四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;

五是危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。

当党员的行为同时具备违规、有责两部分要素,且不具备排除违规和责任的正当事由时,才可认定构成违纪。

原标题:《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学习问答(一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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